欢迎来到国脉互联官方网站!

合作电话:010-56873839

域外观察 | 澳大利亚《政府间数据共享协议》

发布日期:2021-10-11T00:34:49.841Z 来源:数字经济与社会 文章浏览量:
分享到:

关闭

分享到微信

近日,澳大利亚发布《政府间数据共享协议》(以下简称《协议》),该协议为澳大利亚联邦、州和地区政府间的数据共享行为提供了法律依据。根据《协议》,进行政府间数据共享是为了给政策制定、出台、评估、跟踪政策执行情况以及改善服务等公共利益提供信息。各级政府都需要依据该协议改进此前的数据共享流程和做法。
一、出台背景

获取数据对于政府制定政策、决策和提供服务至关重要。一个政府持有的数据可能对另一个政府开展活动具有重要意义。因此,负责任、安全、无缝地在政府之间共享数据是对资源的有效利用,将有助于推动经济创新、服务改善,造福整个澳大利亚。澳大利亚境内所有司法管辖区都默认同意在司法管辖区之间安全、合法、合乎道德及按照既定的隐私标准共享数据。

这项协议建立在疫情期间为采取针对性紧急和恢复措施而共享数据的基础上,数据和数字部长会议(data and digital ministers,DDMM)将持续在开发数据共享系统方面发挥战略监督作用。各部部长将在其职责范围内负责数据共享活动,并与数据和数字部长会议合作,推进国家优先数据领域。本协议规范的是公共部门间的数据共享行为,公共部门数据是指由联邦、州和地区政府或代表收集、创建和持有的数据。

二、《协议》的指导原则

1)价值——公共部门数据的使用和再利用将通过司法管辖区之间的默认共享来优化,以促进互惠互利;
2)质量——开展合作,提高数据质量和洞察力,尽最大努力确保数据可靠、稳健、可核查和适用;
3)安全——将坚持适当的(Appropriate)隐私和安全标准,以保护共享的数据,保护个人信息、商业机密以及国家安全;
4)可信——司法管辖区将通过遵守“数据和数字部长会议的信任原则”,在共享数据时与澳大利亚公民建立信任;
5)合乎道德——在共享数据时,将采用适当的道德标准,包括共享符合公共利益;
6)合法——确保数据共享按照法律和政策要求进行;
7)务实——各方采取切实可行的方法共享数据,承认所有司法管辖区保留根据本协议共享数据的决策权,包括成本、收益和风险评估;
8)可发现——各方能够认识到新的数据共享和数据管理系统的优势,即保证可发现性、互操作性、可以并具有成本效益地获取数据。
9)赋能——各方认识到为实现数据共享而推进的共享基础设施和做法的好处;
10)现代方法——在必要和可能的情况下,将通过自动化进程、应用程序编程接口(API)和安全的数据访问环境实时提供共享数据;
11)问责——任何拒绝访问数据的决定都必须明确阐述、充分证实,并优先、尽快传达给请求者。

三、《协议》的具体细节
(一)共享数据的范围、性质及类型

被共享的数据是公共部门数据,即联邦、州和地区政府收集(collected)、创建(created)和持有(held)的数据。《协议》明确这些数据为国家资产,所有司法管辖区必须默认同意在彼此间共享数据。共享数据的目的是,给政策制定、出台、评估、跟踪政策执行情况以及改善服务等公共利益提供信息。政府默认并且承诺尽最大努力在各法域之间安全、合法和合乎道德地共享数据。

《协议》中明确了六类允许共享的数据类型,涵盖范围非常广,包括:

1) 为政策、规划和服务的制定、交付以及其他常规政府职能提供信息的一般行政数据(去标识化数据和汇总数据);

2) 统计数据和参考数据,包括元数据;

3)  用于紧急情况、自然灾害和其他灾害及危害的响应和恢复目的的去标识数据和可识别数据;

4) 经用户同意共享的联合服务的可识别数据;

5) 用于数据整合项目和队列需求分析的去标识数据和可识别数据;

6) 必要时支持现有政府间协议的数据和信息。

(二)优先共享领域的确定标准

1.优先数据共享领域需要同时满足如下标准:

1)属于国家战略优先事项,例如由国家内阁或部长会议审议的;
2)公共利益(或要减少或消除的公共成本)超过共享数据的成本和风险;
3)目前存在阻碍或限制有效数据共享的障碍,需要跨司法管辖区响应;
4)由一名及以上联邦部长和少两个州和/或地区的至少一名相关部长批准。

2.确定优先领域顺序的过程

1)数据和数字部长征求来自所有司法管辖区的负责部门部长的建议,为制定工作计划提名国家优先数据领域。
2)数据和数字部长将应用资格标准来确定未来工作计划。
3)数据和数字部长保留不将提名的国家优先数据领域添加到工作计划中的决定权利,并可根据需要对国家优先数据领域提名适用其他的资格标准。
4)每个国家优先数据领域的交付成果和时间范围将在工作计划中确定。

3.进度和审查
1)如果多位部长负责一个国家优先数据领域,可以使用多个数据共享协议来启动和推进数据共享。
2)各部部长将在必要时得到数据和数字部长会议的支持,确定每个优先数据领域下的关键项目。
3)数据和数字部长会议将与各部部长协商,每六个月审查一次工作计划的进展情况。
4)已解决的优先事项将从工作计划中删除。

(三)共享的要求

1. 五项数据共享原则

1)目标——共享数据是为了实现公共利益的适当目的。
2)人员——用户拥有访问数据的适当权限。
3)环境——共享数据的环境可将未经授权使用或泄露数据的风险降至最低。
4)数据——对数据实施适当和相称的保护。
5)输出——数据共享的安排在进一步共享或发布之前得到适当保护。

2. 拒绝数据共享要求的正当理由

拒绝数据请求的合法理由包括共享将会或根据合理预期出现以下情况:

1)违反法律(如隐私、数据保护义务或保密条款)、合同义务或权利(如知识产权)、法律专业特权或公平保密义务、法院或法庭的命令;
2)妨碍调查、询问或法律程序;
3)有可能危及个人的健康、安全或福祉。

在下列情况下,请求也可被拒绝:

1)所请求的数据可通过其他来源随时获得(例如,已发布数据)。
2)所请求的数据未被收集或以不可共享的形式存在;

3)拟议的共享安排不符合数据共享原则;
4)从数据伦理和社交许可的角度来看,共享是不恰当的,即使与公共利益有关。

除此外,各方可能会考虑组织数据共享的其他敏感性或义务。如果共享的资源确实受到限制,各方同意尽最大努力,根据拟议的公众利益,决定如何处理资源分配问题。此外,《协议》要求公共部门数据将按照既定的隐私标准进行共享,需要遵守《隐私法》、数据和数字部长会议商定的四项信任原则和八项承诺以及国家数据专员办公室(ONDC)发布的《数据共享原则应用最佳做法指南》,同时要求各级政府按照数据请求的最低信息要求使用共享协议进行共享。

四、《协议》的最新动态

8月中旬,数据和数字部长会议通过了第一个关于司法管辖区之间数据共享的国家工作方案,明确了为建立澳大利亚数据网络提供数据的优先领域。前三个优先领域将是国家危害和应急管理、废物管理及道路安全,在未来,优先领域还可能涵盖家庭暴力、性暴力、缩小差距和老兵健康。

为了支持数据共享的目标,会议还将以数据共享协议为契机,推进:创建澳大利亚数据网络、数据共享活动的标准操作程序、通过机器可读元数据提高数据的可识别性、引入“一次共享、经常使用”的模型,用于聚合去标识数据的管理。

五、《协议》的评价

总体来看,《协议》对澳大利亚政府间数据共享的推动性较大。《协议》同时提出了后续的评估和审查安排。该协议推动政府间数据共享的初始目的是为了支持疫情期间的紧急和恢复措施,在实施两年后,数据和数字部长会议将对该协议进行审查,评估政府间数据共享活动的效率和价值,以确定是否需要对本协议进行修正。拒绝数据请求的合法理由较为严格,包括该请求违反隐私或数据保护义务等法律,或可能危及个人的健康和安全。而具体的拒绝情景有待进一步明确。未来,可以预期到该协议将会继续发挥强势作用。

政府间数据共享对于提高政府决策科学性和效率、民众生活便利程度等有重要意义,各个国家都在重点关注和推进。我国目前也在积极探索政务数据共享的相关制度,下一步可以考虑探索政务数据权属的划分规则,细化政务数据共享需要遵循的具体规则,强化国家对政务数据的全局统筹和把握,实现精细治理。

关注国脉互联公众号获取更多最新资讯
关键热词
  • 营商环境
  • 数据治理
  • 数字政府
  • 2020年会
  • 智慧城市
  • 郑爱军
  • 2020年会
  • 数字政府
  • 数字政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