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杭州打包整合近百项举措优化政采营商环境

发布日期:2021-08-03T05:41:01.439Z 作者:乐佳超 来源:中国政府采购报 文章浏览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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记者乐佳超报道 近日,浙江省杭州市财政局推出优化政府采购营商环境的“Plus套餐”,其中“打包整合”了优化政府采购流程、完善争议处理机制等六方面共99项具体举措,着力推进政府采购公开透明、公平竞争、诚实信用、讲求绩效,促进市域中小企业发展。

根据杭州市财政局发布的《优化政府采购营商环境举措》(以下简称《举措》),优化政府采购流程是重头戏,共涵盖了33条举措。其中提出,该市政府采购项目实行全流程电子化,招标(磋商、谈判)文件在线获取,不得设置投标报名环节,不得收取采购文件工本费和投标保证金。采购单位应当根据采购项目的复杂性和供应商准备投标的实际需要,合理设定等标期。自招标文件开始发出之日起至投标人提交投标文件截止之日止,一般不得少于20日。对于供应商法定代表人已经出具委托书的,不得要求其本人亲自到场参加开标、谈判等。对于采购单位、采购代理机构可以通过互联网或者相关信息系统查询的信息,不得要求供应商提供。对于供应商能够在线提供的材料,不得要求供应商同时提供纸质材料。对于供应商依照规定提交各类声明函、承诺函的,不得要求其再提供有关部门出具的相关证明文件。采购文件和采购合同可约定根据项目实施进度分期支付采购资金,不得强制供应商接受不合理的支付期限、方式、条件和违约责任等,不得以审计作为支付供应商款项的条件,不得约定验收合格后分期付款和预留质量保证金。

记者注意到,为促进中小企业发展,《举措》进一步提升了政府采购的支持力度,如对中小企业参与政府采购项目的价格评审优惠一律按照《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管理办法》规定的“顶格标准”执行。其中要求,对未预留份额的采购项目或采购包给予小微企业报价10%(工程项目为5%)的扣除。工程建设项目采用综合评估法但未采用低价优先法计算价格分的,评标时应当在采用原报价进行评分的基础上增加其价格得分的5%作为其价格分。联合体或向小微企业分包的采购项目,给予报价3%(工程项目为2%)的扣除。工程建设项目采用综合评估法但未采用低价优先法计算价格分的,评标时应当在采用原报价进行评分的基础上增加其价格得分的2%作为其价格分。此外,《举措》还鼓励有条件的采购单位根据实际情况将专门面向中小企业采购和其中给小微企业的预留比例分别提高至50%和80%。

在营造公平竞争环境方面,《举措》明确,政府采购信息公开应当包括采购意向、采购需求、采购计划、专家评分明细等。采购单位和采购代理机构不得要求供应商购买指定软件,作为参加电子化政府采购活动的条件。采购单位、采购代理机构对投标(响应)文件的格式、形式要求应当简化明确,无效标条款应当集中列示,不得因文件排序等非实质性的格式、形式问题限制和影响供应商投标(响应)。政府采购项目应当公布专家评审明细,约束专家评审行为,促进评审工作公平公开公正。

为强化信用体系建设,《举措》规定,供应商参加政府采购活动实行“承诺+信用管理”的准入管理制度,书面承诺符合参与政府采购活动和资格条件并且没有税收缴纳、社会保障等方面的失信记录,采购组织机构不再要求供应商提供相关财务状况、缴纳税收和社会保障资金等证明材料。采购单位或者采购代理机构应当在评审活动结束后当日对评审专家的履职情况进行考评记录。政府采购评审专家按规定受财政部门的监督管理和定期考核,连续2年考核平均分在60分以下的,予以解聘。鼓励和支持供应商以银行、保险公司出具的保函形式提供履约保证,切实降低履约成本。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项目收取履约保证金的,不得超过合同金额的5%。采购单位应当在政府采购合同中约定预付款,预付款比例原则上不低于合同金额的30%;项目分年安排预算的,每年预付款比例不低于项目年度计划支付资金额的30%。采购项目实施以人工投入为主的,可适当降低预付款比例,但不得低于10%。鼓励和支持采购单位根据项目特点、供应商信用等实际情况提高预付款比例,最高预付比例可以达到50%。

对于争议处理机制,《举措》明确,供应商依法对政府采购项目提起投诉的,可以通过现场送达、邮寄送达、在线提交投诉书等方式提起,并鼓励供应商在线提起投诉。财政部门可以在政府采购行政裁决过程中引入调解机制,邀请人民调解员主动化解矛盾。经调解,双方在行政裁决做出前达成一致的,可终止投诉处理。

在深化监管创新服务方面,《举措》强调,采购单位应当开展政府采购支持绿色建材促进建筑品质工作,将绿色建筑和绿色建材性能、指标等作为实质性条件纳入招标文件和合同。市属高校和科研院所可以依法自行组织或者委托采购代理机构采购科研设备,并可以在政府采购评审专家库外自行选择合适的评审专家。市场供应能力、供应时间能满足应急救援需要的,采购单位不得因紧急采购排除竞争。供应商不得以明显不合理的价格、支付要求等交易条件参与紧急采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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